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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伊朗法规与实践一二三

虽然有些法律并不是最新(指伊朗核谈判后的一些法律条文的变更)的,但伊朗是一个慢热的国家,所以一些政策的落地也需要一些耐性才行啊!此文仅供参考!...

投资伊朗法规与实践一二三

虽然有些法律并不是最新(指伊朗核谈判后的一些法律条文的变更)的,但伊朗是一个慢热的国家,所以一些政策的落地也需要一些耐性才行啊!此文仅供参考!

伊朗法律法规较为健全,政局较为稳定。在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大型工程对外合作方面,伊朗不存在对中资企业的歧视性政策法规 或差别性待遇。

伊朗位于亚洲西南部,北接土库曼斯坦、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濒临里海,与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隔海相望;西与土耳其和伊拉克接壤;东邻巴基斯坦和阿富汗;南隔波斯湾、阿曼湾与科威特、巴林、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和沙特阿拉伯等国相望。伊朗国土面积约165万平方公里,人口约7752万人。伊朗拥有丰富的能源及矿产资源,探明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分别居世界第3位和第2位。此外,伊朗的铁、铜、铬、铅、锌、金等金属矿及大理石等非金属矿产资源储量均居世界前列。

1979年伊斯兰革命后,伊朗颁布了伊斯兰宪法,确立了伊斯兰民主政体,由宗教领袖和国家宪法监护委员会确保国家立法、行政及司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法规符合伊斯兰教义,由直选确保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民意基础,宗教领袖拥有最高权力。现任鲁哈尼政府是伊朗第11届政府。2013年8月组阁后,伊朗宗教领袖哈梅内伊和普通民众都对该届政府寄予厚望。鲁哈尼政府对外实行“温和主义”外交政策,积极改善与西方国家的关系,恢复“伊核谈判”并取得阶段性进展;对内推行新经济政策,抑制通胀,改善民生。可以预见,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伊朗的政局将保持稳定。


因一些国家怀疑伊朗核计划的真实目的及指责伊朗支持恐怖主义等问题,伊朗长期以来受到联合国以及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制裁。特别是自2010年以来,美国推动联合国安理会出台多项对伊朗制裁决议,同时,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等国相继推出一系列更加严厉的对伊朗单边制裁措施,打击了伊朗石油工业,很大程度上隔绝了伊朗与世界的金融联系,严重破坏了伊朗经济,造成伊朗国内的许多生产物资短缺,通胀持续高企,失业率居高不下,人民生活水平下降。

中国和伊朗两国1971年建交。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后,中国是第一个承认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国家。近年来,中伊双边关系保持良好发展势头,经济领域合作密切。中国近年来一直保持伊朗第一大贸易伙伴国地位,同时也是伊朗最大的石油及非石油产品出口市场。

2016年1月26日伊朗解除制裁。

总体看,伊朗法律法规较为健全,政局较为稳定。在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大型工程对外合作方面,伊朗不存在对中资企业的歧视性政策法规 或差别性待遇。就经济结构而言,伊朗与中国互补性强,未来合作空间和潜力很大。伊朗可以长期稳定地向中国供应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以及矿石、石化产品等大宗商品。中国制造的机械设备、轻工产品及日用消费品等商品也可以满足伊朗的需要。伊朗希望继续深化与中国在能源、交通、通讯、石化、冶金、机械制造等各领域的经贸合作。

但是,伊朗投资环境也存在一些弊端:政府部门办事效率较低,耗时较长;受国内外因素影响,在伊朗当地融资较难,成本较高;雇佣外籍员工的管理较为严格,手续繁杂;进出口政策复杂多变,清关、出关程序不够透明。此外,伊朗并非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国内绝大部分生活物资、生产物资、耐用消费品等均受到价格管制,当伊朗本币贬值、遭遇通货膨胀时,如企业欲提高产品售价,需事先获得政府批准。

伊朗对于“一带一路”的态度很积极。在中国提出“一带一路”想法的第一时间,伊朗的领导人就表示拥护和支持,而且对有关的行动计划都积极响应,也希望在这方面同中国能够展开合作。

伊朗是世界上两大最富的油田的中间国家,它的北边是里海油田,它南面是波斯湾油田,这两个油田加起来占世界的石油储量接近一半。伊朗是这两个油田的结合点,也就是中亚、高加索通向波斯湾的唯一通道,也是中国要向西行,到欧洲的必经之路,所以互联互通就非常重要。首先是交通上的互联互通,比如说高铁、高速公路、油气管道,这将来都是属于中伊可以进行合作,比较规模大的互联互通的合作项目。伊朗铁路建设非常落后,大城市之间主要还是靠飞机和高速公路,迫切需要修建高铁。中伊双方已经就从德黑兰到马什哈德的高铁初步达成协议,这条铁路可能会成为中国在伊朗修建的第一条高铁。

中东地区战争不断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贫穷与宗教冲突。中东国家迫切需要工业化,只有在工业化的基础上,才能够促进文明的发展,在文明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和平。因此,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对于解决中东问题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伊朗的投资法律体系

(一)伊朗投资法

《进出口法》、《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及实施细则、《海关法》及实施细则、《公众股份公司法》、《劳工法》、《税法》等。

(二)中伊投资贸易协定

1.中国与伊朗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2000年6月,中国和伊朗签署《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2.中国与伊朗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002年4月,中国和伊朗签署《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3.中国与伊朗签署的其他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19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贸易协定》(19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支付协定》(19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1985);

《中国工商会和伊朗商会合作协议》(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1991);

《中国机械电子工业部与伊朗重工业部谅解备忘录》(1991);

《中国铁道部和伊朗道路与交通部铁路合作谅解备忘录》(1996);

《中国农业部和伊朗农业部合作谅解备忘录》(1999);

《中国人民对外友协与伊朗伊中友协合作谅解备忘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在石油领域开展合作的框架协议》(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保护和检疫合作协定》(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商船海运协议》(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邮电部关于邮政电信信息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2002);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委员会与伊朗工商矿业商会关于成立伊中联合贸易理事会的协定》(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原油贸易长期协定》(2002);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伊朗合作社部合作谅解备忘录》(2005);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合作谅解备忘录》(2011);

《中国商务部与伊朗工业矿业和贸易部官员开展中伊产业园区合作的备忘录》(2014)。

二、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

(一)投资法

1.投资主管部门

伊朗财经部下属的“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支持组织(OIETAI)”是伊朗唯一的鼓励外国资本在伊朗投资、审批与外国投资有关事务的官方机构。外国投资者的有关投资许可、资本进入、项目选择、资本利用、资本撤出等事项都必须向该组织提出申请。

该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在15天内对申请进行初步研究并将意见提交委员会,委员会应在组织提交意见后1个月内书面通知审批结果。一旦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财经部长签字,马上签发投资许可。

为了简化和加速外国投资申请的审批手续,所有有关机构包括财经部、外交部、商业部、劳工部、伊斯兰中央银行、伊朗伊斯兰海关、工业所有制企业和公司注册机构和环境保护组织,都要向该组织推荐一名有本单位最高领导签字授权的全权代表。被推荐的代表作为该部门与组织之间的协调者处理与该部门相关的一切事务。

2.投资行业的规定

伊朗投资行业准入的法律规定如下:

(1)投资准则

根据《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在工矿业、农业和服务行业进行建设和生产活动的外国资本的准入,必须同时符合伊朗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利于经济的增长、技术的发展、产品质量的提高、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出口的增长及国际市场开发。

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破坏生态环境、扰乱国民经济及阻碍国内投资产业的发展。

③政府不授予外国投资者特许权,授予特许权将使外国投资者处于对国内投资者的垄断地位。

④外资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比例不应超过外资在获取投资许可时国内经济部门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25%、国内行业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35%。

(2)禁止领域

《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不允许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拥有任何种类、数量的土地。

3.投资方式的规定

(1)投资方式

《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中规定的投资方式有:

①外国直接投资(FDI);

②合同条款中明确的以“建设、经营、转让”、“回购”、“国民参与”等方式的外国投资。

(2)外资持股比例

《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允许外国投资方在所有获许可的伊朗私人经营的领域直接投资,对外国投资不设百分比的限制。但在伊朗《石油法》、《矿山法》等特别法律规定中,对资源开发经营型企业有要求外资控股比例不超过50%的要求。

4.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框架

外国人在伊朗投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①共同优惠

包括以下内容:

(1)外国投资者享受国内投资者同等待遇。

(2)外国现金资本和非现金资本的进入完全根据投资许可,无需其他许可。

(3)任何方面的外国投资没有金额方面的限制。

(4)外国资本在被执行国有化和没收所有权时,将获得赔偿,外国投资者具有索赔权。

(5)允许外资本金、利润及派生的利益按照投资许可的规定以外汇形式或商品方式转移。

(6)保证外资使用单位生产商品的出口自由。如果出口被禁止,则生产的商品在国内销售,收入以外汇方式通过国家官方金融系统汇出国外。

②特殊优惠

包括以下方面:

(1)外国直接投资:允许在所有获许可的私人经营的方面投资。对外国投资不设百分比的限制。

(2)合同条款范围的投资:新法或政府决策导致财务合同的执行被禁止和中止所造成的投资损失由政府保证赔偿,但最多不超过到期的分期应付款额。以“建设、经营、转让”和“国民参与”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项目生产的商品和服务由合同政府部门方负责收购。

(3)石油工业领域的投资:根据伊朗对外油气合作回购合同条款的规定,投资方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协商一致,由外方提供油气开发服务并可取得固定收益率的投资回报。

(2)行业鼓励政策

伊朗行业鼓励政策包括:

①石化行业

石化工业是伊朗政府近几年来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伊朗第3个五年计划明确提出,为了使国家石化工业得到量与质的发展,伊朗将为石化领域吸收外资和私人资本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国内石化企业在此领域内的国际和地区合作。伊朗第4个五年计划在石化生产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石化产品出口已占据伊朗非石油产品出口中较大份额。伊朗自今年起的第5个五年计划也将石化产业作为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

伊朗在建的经济特区中,Petrochemical Special Economic Zone(PETZONE)和Pars Special Economic/ Energy Zone(PARSEZ)均为石化工业特区,在这两个特区内石化工业的原材料进口和外国投资均享有税收、审批手续和其他政策方面的优惠。

②钢铁行业

伊朗国家钢铁公司下属3大钢铁厂,即:穆巴拉克钢铁厂、伊斯法罕钢铁厂和胡泽斯坦钢铁厂。伊朗第四个五年计划结束时的钢铁产量为1190万吨,尚不能满足国内需要。伊朗钢铁厂都是七八十年代由俄罗斯或其他东欧国家帮助建造的,现有的这些钢厂设备和技术已经落后和老化,急需更新和改造。伊朗拟于“五•五”计划期间加大钢铁工业的改造和建设力度,使其钢铁产量增至1900万吨/年,在满足国内需要的同时,向周边市场大量出口钢铁产品。为此,伊朗政府拟采取以下措施:加速老企业改造,政府给予资金扶持;实施钢铁企业私有化改造,鼓励私人企业兴建钢铁厂;鼓励外商投资并给予优惠政策,投资比例不设限;取消进口钢材长期享受优惠的贷款政策;降低国产钢铁生产成本,国家将减少钢铁厂的负担;减少对钢材市场的干预和简化繁琐的交易程序。

此外,伊朗在轨道交通、高速公路、7JC利工程、清洁能源、汽车制造等领域大力吸引外资投入。

(3)地区鼓励政策

为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经济和投资事业,提高公共收入,增加就业机会,整顿劳务市场和商品市场,积极参加地区市场和国际市场,生产和出口工业产品和加工产品,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政府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下列地区作为自由工业贸易区并对其进行管理:①基什岛自由区;②格什姆岛自由区;③恰巴哈尔自由区。

在自由区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按照由内阁提议的经伊朗伊斯兰议会通过的文件,其在自由区经营的任何经济活动自宣布的开张之日起15年内免交直接税收法规定的收入和财政税,满15年后依法纳税。

国内其他地区进口自由区生产的商品,其商品在自由区增值部分按照内阁通过的文件全部或部分免交关税和商业利润税。

部分或全部原材料由国内提供而在自由区生产的商品,其原材料可全部或部分免交关税和商业利润税。

(4)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伊朗目前主要有基什、凯什姆、查赫巴哈尔、锡尔詹、安扎里5大自由贸易区。根据伊朗自由贸易区技术商务委员会颁布的进口和过关条例,所有允许和有条件允许进入自由贸易区的物品,包括基本材料和原材料及生产线零件、生产工具和设备(工业机械)、附件和生产原料,不需要有关部门的许可,各生产单位和个人可以在不转移货币、不通过银行系统的情况下进口以上物品到上述自由贸易区。所有进口到自由贸易区的物品可转口到第三国,但在其他海关,必须遵守有关海关的规定。进口商品加工或增值后,可以出口到其他国家,而且不需要交纳商业、海关税。转运中的货物可免交伊朗海关关税,但须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伊朗海关服务处还为转运中的货物提供存放的地方。货物的主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海关书面应允后,可进行组装、配料、混合、重新包装和分类挑选等工作。

此外,有关省还依据自身条件设立各类工业园区并提供不同的优惠政束。

因受美西方国家制裁,伊朗各特殊经济区域入住企业主要是亚洲和独联体国家,其中在格什姆自由贸易区有不少中资个体户,安扎里自由贸易区有数家中资投资企业。

有关特殊经济区域政策,可参阅《伊朗自由区投资法》、《伊朗自由工业贸易区管理法》、《伊朗自由区外国人签证办理条例》、《伊朗自由区进出口及关税法规》、《伊朗自由区费用征收规定》、《外国人进入和居住在自由工业贸易区的规定》等规定。

5. BOT方式

《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第三条规定,允许外资直接投资到对私营部门开放的领域,或是以“国民参与”、“建设—投资1营”(BOT)方式投资到其他部门。

鉴于伊朗长期受国际制裁的影响,实践中,很少有外国公司以BOT方式投资承建伊朗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中伊经贸合作过程中也没有BOT建设项目的先例。伊朗是中国第二大海外工程承包市场。目前,中国公司在伊朗主要是以EPC或EPCF项目承包的方式,参与伊朗的大型项目建设。

(二)贸易法

1.贸易主管部门

伊朗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伊朗工业矿业与贸易部,其主要职责是:准备、建立和实施与其他国家的商务联系和往来;调查研究其他国家的对外贸易方法,保持与各国的贸易关系;调查有关商业免税的事项;对进出口条款和进出口商品的复审提出必要的意见;准备和制定进出口法规草案,从商务上指导和促进对外关系;编制国家进出口法规并监督执行,发放商业卡(审批进出口权);建立与其他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和国际关系;贸易数字的统计、编制、整理和发表。

伊朗贸易促进组织(简称ITPO)是伊朗工矿与商业部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伊朗的对外贸易政策制定、贸易促进和筹办国际展览等事务。伊朗贸易促进组织主席兼任伊朗商业部的副部长。伊朗贸易促进组织每年在德黑兰举办约20个国际大型展览,主要是关于特定行业的专业展览,例如食品、纺织服装、建材、黄金珠宝、工业机械、石油天然气、矿产等。每个展会大概持续7至10天。其中,中资企业参展比较集中的有伊朗国际汽车及零配件展会、伊朗国际石油天然气工业展等。

2.贸易法规体系

伊朗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有《海关法》、《进出口法》及其实施细则。此外,伊朗商业部还会不定期地发布一些最新的进出口规定。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伊朗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

(1)贸易类别

进出口商品可分下列3类:

①允许商品:依照规定无需取得许可即可出口和进口的商品;

②限制商品:需取得许可才能进口和出口的商品;

③禁止商品:依照神圣的伊斯兰教义(根据买卖和消费信用)或根据法律被禁止进口和出口的商品。

(2)进口管理

伊朗的进口项目规定在每年伊朗农历的元旦(3月21日)由商业部颁布。该规定将进口货物分为4等:授全权的、有条件授权的(若干部门决定的)、未授权的、禁止的(按伊斯兰的法律和规定禁止进口的)货物。由于“进口规定”不断变化,因此建议需要时提前向主管的“采购供应中心”询问。

伊朗《海关法》规定下列商品禁止进口:

①海关税目表和专门法律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属不许进口的商品;

③任何武器、猎枪、炸药、雷管、子弹、炮弹、爆炸物、易燃易爆物品,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④任何毒品,除非获得卫生医疗教育部的许可;

⑤空中摄影、摄像专门仪器,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⑥任何发射机及其零配件,除非获得邮电部的许可;

⑦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唱片、录音带、电影片、书籍;

⑧经情报部队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杂志、报纸、图画、标记、出版物;

⑨外表外包装上、提货单及有关文件上有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句子或标记的商品;

⑩在发行国已作废的外国纸币、仿制的纸币、邮票、货签;

⑪彩票;

⑫会使消费者和购买者因为商品外包装上的名字、标志、商标或其他特征而对原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和其特性产生误解的商品。

(3)出口管理

禁止古董、古玩出口,除非获得伊斯兰文化指导部的许可。

(4)贸易项下的外汇管理

由于受制裁影响,伊朗国内的外汇相对短缺。伊朗商业部将允许进口的商品划分为10类。其中,鼓励进口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如:食品和药品等)按照1美元兑换12,650里亚尔的特别汇率供给外汇;对一般类商品进口按照1美元兑换25,000里亚尔的官方汇率供给外汇。伊朗进口商首先取得商业部的进口批准文号后,才能在伊朗外汇交易中心按照上述汇率购买外汇。实践中,许多中小进口商还得通过伊朗金融市场上的外汇兑换钱庄等渠道以高于官方汇率的价格兑换取得外汇。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伊朗海关对某些食品、饮料、药品和盥洗设备有检验检疫规定,例如标签上必须写明:

(1)商品名称和制造商的地址以及原产地;

(2)商标在伊朗登记注册号码;

(3)卫生部关于允许产品在伊朗生产和销售的许可证号码和日期。向伊朗出口要注意遵守伊朗国家标准局(ISIRI)新的标准。许多工业用化学药剂需要特殊的进口许可。

对进口的活动物、蜜蜂和昆虫、禽蛋、植物的根、球茎、杆梗、嫩枝、新鲜的水果蔬菜、种子及任何植物或植物部分,都需提供原产国的卫生证明文件,并得到伊朗农业部的事先许可。进口许可通常规定了入境要求、特殊对待、入境口岸限制及有关细目所需的证明文件。另外,向伊朗出口兽药制品(包括喂养精料和补充饲料)要按伊朗农业部的要求提交一份证明,阐述该产品在原产国内自由生产、使用和销售的情况。该证明书要经原产国农业部兽医药部门的批准。

2011年,伊朗标准与工业组织与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署了合作协议及行动计划。根据协议,自2011年12月1日起,中国出口至伊朗的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工业产品需要取得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2008年,伊朗政府经济委员会根据商业部的提议对《进出口法实施细则》第11条、1994年4月26日通过的H/16T/1395号文件、2004年11月9日通过的H/27484T/37502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根据修改了的《进出口法实施细则》,凡被列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的商品、商业利润税被调高的商品,在其进口前必须到商业部办理进口申请,并到海关进行备案。2014年,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在伊朗设立代表处。

在被宣布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商业利润税被调高前用于出口而进口的商品、不通过银行系统进口的商品,在其进口前必须到商业部办理进口申请,并到海关进行备案,其出口不受影响。

在被宣布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商业利润税被调髙前已办理了运单、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港的由合作社公司、边民或小商贩使用商业部每年批准的外汇额度进口的商品,不在规定之列。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税收的规定

(1)税收体系和制度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直接税法》是伊朗税收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由纳税人、财产税、所得税、各种规定等几部分组成。根据《直接税收法》,原则上对房地产、未开发的土地、继承财产、从事农业活动、工资、职业、公司、附带收入以及通过各种来源获得的总收入征收直接税收。但是,税务的免除和折扣也可能取决于具体的情况。2002年2月,伊朗议会通过立法改革国家的税制,减少公司税,增加增值税,所得税由原来的54%降到25%,鼓励私人向生产企业投资。同时取消对一些国营企业、弱势与见义勇为者基金会等特权机构免征税收的特权待遇。

2013年初,伊朗国税局宣布,根据伊朗“五五发展规划法”第117条的授权,伊朗政府每年将增值税的税率提高1%。2013年,伊朗国内的增值税税率已从上一年的3%提高到4%。

(2)主要赋税和税率

①工资所得税

某自然人受雇于其他人(自然人或法人),就他们在伊朗的职业提供服务,从而根据工作时间或工作量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得到的收入应交纳工资所得税。

伊朗税法规定,职工的工资收入应纳税额应是扣除免税部分后收入的10%;对于收入达4200万里亚尔的,应纳税额应是扣除免税部分后收入的10%,超出部分按以下税率纳税:

应税收入在3000万里亚尔以下税率为15%;

应税收入在3000万—1亿里亚尔,税率为20%;

应税收入在1亿—2.5亿里亚尔,税率为25%;

应税收入在2.5亿—10亿里亚尔,税率为30%;

应税收入在10亿里亚尔以上,税率为35%。

②营业所得税

每个自然人通过从事某项经营或以税法未提到的其他方式在伊朗获得的收入,在减掉本法规定的免税款额之后应交纳营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营业收入扣除免税额后按以下交税:

应税收入在3000万里亚尔以下税率为15%;

应税收入在3000万—1亿里亚尔,税率为20%;

应税收入在1亿—2.5亿里亚尔,税率为25%;

应税收入在2.5亿—10亿里亚尔,税率为30%;

应税收入在10亿里亚尔以上,税率为35%。

③法人所得税

公司的收入和法人通过其在伊朗境内外其他盈利性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总额在扣除了经营中的亏损、非免税亏损和直接税法规定的免税款额之后,分别依照25%纳税。对于在伊朗签订的任何有关建设承包、技术项目、制造安装项目、运输项目、建筑规划项目、测量、绘图、技术监理与核算、技术援助和培训、技术转让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合同,按总收入的12%纳税。

获伊方特许而提供的影片,在一个税务年度里,所获得的放映费或其他费用收入的20%-40%作为应纳税收入,本条款应纳税收入系数是根据财经部提议并经内阁批准的。

外国航运和海运公司在伊朗的货运和客运收入税固定为其全部收入的5%,无论此收入是从伊朗还是从目的地或从途中所得。

④其他税费

公司优先股和有价文件(证券)在股票交易所的每笔交易,将按股票销售价的0.5%的税率纳税。对股票交易人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税。

公司优先股或股东股的每笔交易,将按优先股名义价的4%的税率纳税。对股票交易人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税。优先股交易者应向税务组织缴纳交易税。公证处在更改或整理交易文件时应取得纳税凭证作为公证文件的附件。

对于交易所接受的股票上市公司,用于股票交易的储备金纳税率为0.5%,但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税,公司应在注册资本增加之日起30天内将税款汇人税务组织指定账户。

法庭辩护律师和在专门诉讼案中担任律师的人,有责任在委托书中限定律师酬金,并在委托书上贴相当于其5%的印花税票。

2.关于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1)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根据伊朗《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禁止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以任何形式拥有任何土地;但根据该法实施细则第33条的规定,因外国投资而设立的伊朗公司,在经过伊朗投资与经济技术援助组织批准后,可根据其投资项目需要拥有适当的土地。

(2)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具体要求因项目不同由伊朗投资与经济技术援助组织审批。

3.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

(1)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伊朗《劳工法》的主要规定如下:

①签订工作合同

劳工合同是一种书面或口供协议,工人依据它为业主完成一项临时的或非临时的工作,并在完成工作后获得报酬。劳工合同分为临时合同和长期合同。签署劳工合同内容包括:工人从事的工种、专业和任务;工资;工作时间、假日和假期;工作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合同有效期及就业惯例等。书面劳工合同一式4份,一份给劳工科,一份给工人,一份给业主,一份给伊斯兰劳工委员会。试用期的长短应在劳工合同里明确,一般工人和半熟练工人,最多为1个月,熟练工人和高水平的专业工人,最多3个月。

②解除工作合同

劳工合同结束的途径有:工人死亡;工人退休;工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临时合同期满而没有修改;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结束;工人辞职等。辞职的工人有责任再工作1个月,然后书面向业主提交辞呈。在不超过15天的时间如果工人向业主书面提出放弃辞职,则被视为其辞职作废。劳工合同规定的工作或临时期限一旦结束,业主有责任向那些遵守合同工作了1年或1年以上的工人发放工作结束补贴,按其最后工资标准每年工龄发放1个月工资。

③劳工报酬

根据劳工合同,工人的所有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家庭补贴、住房补贴、副食补贴、交通补贴、非先进补贴、超产奖、年终奖等。工资的计算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计时计件工资。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在工人同意并支付比正常工资多40%加班费情况下,工人可以加班,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五是工人带薪的休息日。工人有权在整个工作期间享受一次为期1个月的法定休假或不带薪休假用于朝圣。

④职工社会保险

伊朗社会保险法规定,伊朗在职人员需缴纳工资或收入的21%来办理社会保险,其中业主负担14%、政府负担2%、个人负担5%。该法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疾病和事故、怀孕、工资损失补偿、丧失工作能力、退休、死亡等。

(2)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伊朗对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相关规定如下:

①外国人就业条件

根据伊朗《劳工法》第120条的规定,外国公民只有根据伊朗的相关法规取得授权其入境工作的签证及工作许可,才能在伊朗受雇工作。

下列外国公民不在上述第120条的规范约束之内:(1)经伊朗外交部确认,专职受雇于外交和领事机构的外国公民;(2)经伊朗外交部确认,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专家和人员;(3)经伊朗伊斯兰文化指导部确认,外国新闻机构和媒体的记者。

②工作许可制度

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为外国公民发放工作签证及工作准证:(1)根据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的确认,没有拥有同等专业技能胜任某项空缺专业岗位的伊朗公民;(2)外国公民拥有完成某项空缺工作所需的更高超的专业知识或技能;(3)外国公民向伊朗公民培训专业技术,并使得完成培训的伊朗公民后续能够替代外国公民。

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负责评估决定外国公民的工作准证申请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拟雇佣外国公民的雇主应在该外国公民人境后1个月内,向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的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工作准证的相关材料。任何需增加雇佣外国公民数量,或已批准雇佣外国公民的专业岗位发生变化的情形,都应经过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的重新评估。

不论以何种理由中断了外国人与业主的雇佣关系,业主有责任在15天内通知社会事务劳工部。外国人也有责任在15天内将工作准证交回社会事务劳工部,并取得收据。社会事务劳工部在必要时可要求权威机关驱逐外国人。

根据伊朗相关部门的通报或声明,对违反伊斯兰教义、伊朗现行法律法规及伊朗劳工政策方面相关规范的外国公民,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有权吊销其工作准证。

(3)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伊朗国内失业率较高,对引进外劳持较消极态度。根据规定,外国员工与伊朗本地员工的比例至少应达到1:3,即每进入伊朗市场1名外国人,至少要另外聘用3名伊朗人。伊朗国内有的省份对雇员本地化的比例要求甚至比上述规定更高。

伊朗境内的自贸区和保税区有各自相对独立劳工主管部门,在可签发区内外国人的工作签证。

4.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

目前,外国居民及投资者不能在伊朗当地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必须兑换成当地货币方可进行储蓄,外国公民储蓄需获得当地合法居民身份。

受安理会及欧美金融制裁影响,现阶段伊朗外汇无法自由出人,需通过中转行代理。

根据《伊朗保护和鼓励外国投资法》投资者在完成全部义务并交纳了法定的费用后,提前3个月通知伊朗最髙投资委员会,经委员会通过并财经部部长批准后可将原投资及利息或投资余款汇出伊朗。外国投资产生的利润在扣除了税款、费用及法定的储备金后,经委员会通过并财经部部长批准后可汇出伊朗。该法未对交税/交费比例做出具体规定。

携带1000美元以上外币现金出进人伊朗需要申报。

5.关于外资企业参与证券交易的规定

伊朗2005年通过《外国人资本投资管理条例》(FPI),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自由在德黑兰证券市场买卖股票,但受如下条款限制:

(1)外国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股本比例不得超过10%;

(2)外国投资者在进行股权投资的前3年不得撤回原始股本及所获红利。

6.关于承揽工程的规定

(1)许可制度

与建设和设备有关的咨询服务、工程服务和合同服务必须指派伊朗当地公司和机构执行,如果不能指派,则可以通过伊朗公司和国外公司组成的合作(合资)联营体来执行以上的服务。这样的联营体必须由一个执行机构提出并得到经济委员会的批准。伊方必须至少占有51%的工作比例(按金额计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得到计划和预算组织的批准并经经济委员会核准。合同的执行方(伊朗公司或合作联合体)可以将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部分分包给一定的单位,但不能全部分包。

(2)禁止领域

伊朗在此领域暂无明确规定。

(3)招标方式

①招标方式和程序

伊朗工矿部于2001年12月24日颁布了《关于执行〈最大限度地使用国家的技术、设计、生产、工业及实施能力去执行项目和便利服务出口法〉第三条款的实施细则》(文号1017002)。其中规定:所有的招标项目只能由伊朗当地公司参加,只有在伊朗公司无法实施项目时,才允许国际招标,国际招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发包之前,业主需向伊朗工矿部递交一份进行国际招标的报告,招标以当地和外国公司合作的形式进行。此报告需得到最高经济委员会的批准。

(2)在招标文件和广告上必须声明:①竞标方只能以一种合法的或普通的双方合资形式参加投标;②伊方所占工作比例不能少于51%;③在普通合资情况下,双方的合资(合作)协议在投标时必须与标书一起提交。

目前,外国公司在伊朗不允许单独参加项目的国际投标,只能以两种方式参加:第一种是以合法的合资方式成立非生产性合资公司,即与伊朗公司签订合资协议,注册合资公司,以合资公司名义直接参加投标。合资公司拿到项目并开始实施后才交纳税收,如无项目无需交税。另一种是在当地寻找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成立生产性合资公司,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投标时标书和合作协议一起提交招标委员会。以上2种方式,伊方的工作比例都不得少于51%。

伊朗一般不接受外方承包劳务,所有工程的土建部分必须由伊朗当地劳务承担,伊朗当地工人完成不了的某些特殊工作除外。

项目启动后,外籍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在伊朗工作期间,由业主在劳动部门办理工作准证,有效期根据工程情况为3个月至1年不等,期满后视工程进度情况可以续延。伊朗劳动部和财政部税务部门按外籍工作人员核定的工资标准(月基)收取工作许可手续费和个人所得税,离境前完税后方发给离境签证。

【投标前获取项目支持函】中资企业在伊朗参与大型工程项目投标应事先取得中国驻伊朗经商参处的项目支持函。鉴于在伊朗办理外籍工作人员的工作准证和海关清关等事务的实际困难,建议参与项目的中资企业在合同谈判中明确,办理工作准证和海关清关等申请当地许可的工作由伊方业主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7.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1)当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商标专利注册法》规定:

①商标注册

不管是伊朗人,还是外国人,如果在伊朗有经营工业的、农业的或商业的企业,其商标一旦按条件注册,可以享受《商标专利注册法》的保护。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

下列标志不允许作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

(1)伊朗国旗和伊朗政府将其作为商业标志的旗帜如伊朗红新月会标志、伊朗国徽、伊朗政府颁发的奖章;

(2)被废除的标志;

(3)不利于伊朗领导人的单词和句子;

(4)官方机构的标志如红新月会、红十字会等;

(5)有损公共治安和违背社会道德的标志。

②专利注册

以下项目可申请注册专利:

(1)发明了某种工业新产品;

(2)发现一种新工具或者用现有的工具通过新的方法获得新的成果或工农业新产品。

下列情况不可以申请注册:

(1)金融图案;

(2)任何扰乱^共治安、违背公德、破坏公共卫生的发明;

(3)药品的配方和制作方法。

专利证书的有效期可根据发明者的要求定为10年、15年或20年,并明确写上,在此期间发明者或其代表有权使用和出售其专利权。

(2)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根据规定,如证明知识产权侵权,此前任何注册均为无效。法院将视情节给予服刑(如91天至6个月)或罚金(如从1千万里亚尔至5千万里亚尔)等处罚措施。

8.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1)环保管理部门

伊朗环保管理部门为环境保护组织,主要职责包括:①执行伊朗《宪法》第50条的规定,保护伊朗环境及合法利用自然资源,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②阻止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③保障伊朗生态的多样性。

(2)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伊朗《宪法》第15条规定:保护环境,保证后代的生存权利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公众责任。因此,任何经济或其他能够导致环境污染和对生态造成不可修复损害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为《伊朗“五五”计划执行法》第104和134款。

(3)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伊朗“五五”计划执行法》第104款和134款规定:

在伊朗新建化工厂、炼油厂以及发电能力超过100万千瓦的发电厂、年产30万吨以上的矿山以及年产10万吨以上的轧钢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经过环保测试。上述任何项目如果距离过近,无论规模如何必须经过环保测试。

开发地上或地下水资源、建立城市、工业、畜牧业、服务业供水系统必须获得许可证;设立需排放大量污水的企业必须得到政府的许可。违反以上条款的行为将得到相应处罚。

1999年以后,在伊所有车辆必须符合ECE-IS04排放标准,此后所有的汽车制造厂也必须符合ECE-R83标准。公交车及中巴车必须符合ECE13.04标准。

(4)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环保评估由伊朗环保组织和当地政府的环保部门负责。根据项目不同可能有不同具体要求。

9.关于反对商业贿赂的规定

伊朗国内法律规定,禁止官员受贿和任何形式的商业行贿。伊朗总检察院和伊朗司法部、内政部分别负责对伊朗政府官员的司法监督和行政监

督。触犯相关法律规定者,将被除以罚款和刑罚。此外,伊朗还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成员国。2008年伊朗国家议会批准并执行该公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在伊朗国内具有法律约束力。伊朗还与伊拉克等国家签订了关于反商业贿赂和反腐败方面的司法协助备忘录,强调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

10.关于商务纠纷解决的规定

无论贸易额大小,建议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中明确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实践中,中伊企业间的商务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中资企业对伊朗出口产品质量问题;

(2)伊朗企业延期或付款违约问题;

(3)个别虚拟网站以低价诱惑进行诈骗问题(多集中在化工品领域)。

发生纠纷后,企业可以在中国驻伊朗使馆经商参处网站上下载纠纷投诉表格,请经商参处协调解决。但作为外交机构,经商参处无法实地调查案件,也无法作出法定裁量,只能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在外交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寻求仲裁或诉讼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纠纷适用中国或伊朗的实体法律,并可要求提交国际仲裁。在被告方所属国的法院诉讼,通常适用法院地法,案件结果只在法院地国有属地法律效力。伊朗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国际仲裁裁决在伊朗具有法律执行效力。

三、投资伊朗的其他法律相关注意事项

1.投资环境

伊朗是中东地区大型工程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油气、石化、交通、电力、通讯、建材、冶金、汽车等领域的众多项目为中国公司的进入提供了机会。但伊朗的法律法规与国际不接轨,在伊朗开发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时间较长,有时需要数年时间,项目人员居住许可和工作许可的获取条件比较苛刻,承包商需随时应付伊方出台的各种税费,甚至是一些不合理的费用。项目结束后,质保金和履约保函的撤销很难,往往一拖就是几年。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办事效率不高。

2.法律环境的特殊性

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对原有法律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订,宗教色彩较浓,对法律的解释因人而异;法规经常变化,中资企业应该密切关注当地法律变动的情况。

3.企业注册

在伊朗投资起始阶段最大的困难是公司注册文件繁多,注册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较长。

4.投资地点

为吸引外国投资,伊朗政府修改并出台了新的《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伊朗还设立了自由工业贸易区、经济特区,工业特区、保税区等,各区都制定了不少优惠政策,但相关配套政策仍不够完善,尤其在签证、工作许可、居住许可、社保费、所得税等方面,往往掣肘投资项目的进展,延误工期,增加成本。利润和本金的汇出仍不尽人意。中资企业要详细了解伊朗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适当调整对优惠政策的期望值,对项目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的费用要有充分的估计和心理准备。

5.核算税赋成本

伊朗的税收体制不太复杂,企业除需交纳5%的公司税和0.2%培训费外,合同金额的10%左右属法定扣减税范围,税率从12%到54%,属累进制,税收较高。

四、投资伊朗的案例分析及投资建议

2005年,中石油在伊朗第一轮对外招标中中标3区块,同年6月开始作业。然而到了2011年,经过六年的探测,中石油不得不退出。原因是“该区块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可奇怪的是,这个区块已探得的油藏储量不错,业内人士评估称,在中国国内会是很好的油田。

中石油放弃伊朗项目的原因,在于中石油和伊朗签订的是一种“回购合同”服务条款,这也是伊朗和外国石油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的统一模式。包括这次取消合同的项目在内,中国油企在伊工程几乎都采用这种合同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中国企业必须垫付所有开发成本,且要满足伊朗方面的要求,在油田产油之后,伊朗方面会按照比例给中国企业售油分成作为还款和报酬。中国企业是没有作业权的,更不要说拥有油田了。倘若产油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者油价很低,那么就可能完全没有收益。有人就把这比作是房屋装修合同,油企为伊朗方面垫钱把房子给装好,然后交出钥匙让伊朗石油公司入门住,自己的装修款则要等住户赚钱了才能慢慢拿到。

另外,伴随着回购合同的,还有“当地化”的条件,即雇佣本地人、利用本地资源。“当地化”要求外国企业使用伊朗当地设备、材料及服务占51%以上工作量。倘若完成不了,就会被罚款。“当地化”意味着程序繁琐,成本往往不受控制,然而倘若超出合同中约定的成本上限,超出部分也是外国企业自己负责的。

然而,这些“当地化”为主的条款又往往只是一句话,如何解释与执行就具有了很强的随意性。伊朗具有法律效力的各层级规范相对分散,有些规范性文件不透明,地方产业政策“朝令夕改”很不稳定,由此使得外国投资者在进入伊朗某一产业领域时战战兢兢,应对各类不可预见法律风险的成本也随之增加。

执行困难,成本难以控制,偏偏伊朗方面对工程量等问题还有规定,各种弊端最终导致中石油放弃已开展六年的项目。

因此,中国企业投资伊朗前,应当提前了解伊朗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考虑法律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合理计算成本,谨慎做出决策。

五、能够给中国企业提供投资合作咨询的机构

中国驻伊朗大使馆经商参处、伊朗驻中国大使馆、伊朗投资、经济、技术协助组织、北京金虎律师事务所(伊朗投资与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为中国企业伊朗投资、开发、贸易等提供投资项目、法务支持、商务谈判、政府资源对接等服务。



[责任编辑:gulfinfoma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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