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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阿联酋投资创业 四领域法务要点需关注

阿联酋位于阿拉伯半岛东南端,地处海湾进入印度洋的海上交通要道。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居世界第七位。近几年,阿联酋积极响应中国“一带一路”发展倡议...

赴阿联酋投资创业 四领域法务要点需关注

阿联酋位于阿拉伯半岛东南端,地处海湾进入印度洋的海上交通要道。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居世界第七位。近几年,阿联酋积极响应中国“一带一路”发展倡议,于2015年3月正式申请成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创始成员国。中国快速增长的外贸出口和能源需求,为阿联酋带来了丰富的工业产品,也为阿联酋石油石化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双方经济高度互补、利益高度契合、合作前景广阔。同时,阿联酋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令人称羡的发展速度以及开放包容的社会文化和辐射周边的区位优势,吸引了大量的中国企业投资创业。相关企业在积极开拓阿联酋市场的同时,也需要了解不同法域下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设立公司  需由本土人担任法定代理人

按照阿联酋现行法律规定,在阿联酋境内设立公司或办事处,需由该国人担任法定代理人(Sponsor,或称保证人),而且取得商业执照(CommercialLicense)的前提是,必须有该国籍的合伙人。事实上,部分该国合伙人并不出资,而仅是充任人头,其应得的权利金(或股利)则事先在合资契约中约定。如要避免法定代理人或合伙人的困扰,只有在自由贸易区内设立公司或工厂。受阿联酋相关投资法律的限制,在阿联酋发展的中资企业,大都选择直接投资建厂或设立办事处的模式,不会选择收购、兼并当地企业。

根据现行法律,阿联酋不仅对外资可以进入的行业领域有明确的法律限制,而且各酋长国还可自行制定外商对自然资源领域的投资规定。阿联酋的石化工业完全由各酋长国所有和控制。外商投资该领域必须以合资企业的形式,合资企业基本由阿联酋国家控股。电力、水、气等均由国家垄断。近年来,阿布扎比已开始将一些水电项目部分私有化。阿联酋对外商投资的持股比例有明确的规定,即普通公司的外方持股不能超过49%。外方投资者可以以设备、技术、物资的形式投资,也可以现、汇投资。在税收上,外国合资、独资企业与当地企业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阿联酋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合资,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用现金作为资本直接投资于合作的项目;二是以土地、厂房、车辆等实物投资。中资企业在开展投资时要特别注意合同约定。例如,某中资企业在投资阿联酋商业地产时,由于部分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也没有法律团队把关,留下了隐患。在合同履行期间,业主抓住合同漏洞在其自身未充分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反而要求中资企业提前支付租金,使中资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事贸易出口商需备好样品报价及时

阿联酋商人在商业活动中的习惯做法是:进口商大多采用多方询价的方法,最终选择物美价廉的合作。阿联酋商人善于经营,经常采用来自同一个国家的企业之间的报价进行比较并压低价格,以便获取性价比最高的商品;阿联酋商人进口货物,一般要求看到样品后才成交,甚至对他们过去曾经进口过的商品,在成交前也要求看样。所以,中国到阿联酋访问的贸易小组和参加展览会的人员应注意,在推销轻便商品时,必须携带样品,对体积大且重、不便携带的商品的推销,则一定要有图片、样本和详细的文字说明。当地进口商,一般要求报价迅速,如果拖延一两天没有回音,阿联酋商人马上会失去兴趣,转向别处询价。因为进口渠道多,同类商品经营者之间竞争激烈,除了特殊的、独家经营的商品之外,进口商有较大的选择余地。中国的一些贸易公司,曾因反应迟缓,报价不及时,而错失生意机会。

在阿联酋,政府采购货物一般采用招标方式。阿布扎比是联邦的首都,政府机构多,所需的物资品种繁多,且数量可观,他们对诸如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农用物资,以及军队用品、军服、校服和文教用品等大多采取招标的方式来采购。但限定的招标时限很短,一般为15天左右,这就要求投标者应尽快报价并提供样品或样本。中标后,视合同金额大小,还需提供相当于合同总金额2%~5%的银行保函。通过投标方式推销商品,一般来讲,成交金额大,而且一旦成功,则同类商品今后再中标的机会也大。这就要求出口商反应快,在组织生产、质量监督以及运输、交货等一系列环节中,要细致、严谨,以免因小失大。

需要提醒的是,阿联酋很多商人习惯口头达成交易意向,对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并不十分在意。为尽量避免交易过程中可能因沟通不畅、协议内容及权责划分不清、网络安全隐患等问题带来的损失,建议中国企业在与阿联酋企业进行贸易往来时,一方面注意与对方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尽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或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务必注意在订单和协议中列明货品规格、交货时间和条件、违约条款等,避免在交易出现问题时由于缺乏书面证明而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在阿联酋涉及合同的有关法律中,要求原则上使用阿拉伯语,当文件同时使用外国语言和阿拉伯语时,以阿拉伯语为准。实践中,一般使用英阿双语签订合同,但有一些中国企业因缺乏阿语人才,一般在合同签订后才发现阿文合同中有不利于己方条款,但已于事无补。

承包工程外资不享受预付款待遇

据荷兰工程公司Arcadis消息,2015年中东地区工程纠纷案件涉及金额平均达8200万美元,为全球最高。中东地区客户和承包商之间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合同执行力差。由于建筑工程规模大而复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变动,如果承包商不能及时收款,就会产生比较严重的问题。另外一个原因是工程缺少项目管理顾问,而管理顾问的责任就是确保工程变动时要得到客户的许可。

———承包工程可能遇到的问题。在阿联酋开展业务,必须要有当地的代理人,因为在公司资格预审中,必须要由担保人出面签字并提供担保合同。当地担保人每年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支付担保费用主要有以下3种方式:一是不管被担保公司是否盈利,每年均需支付固定的担保费;二是按承包合同额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一般为合同额的1%~3%,合同金额越大,收费比例越小;三是确定一个固定金额为保底担保收费额,同时每笔合同按比例提取费用,总担保金额超过保底金额时,按实际金额提取费用,少于保底金额,则按保底金额收费。具体采取哪种方式,公司可与担保人具体商议。

公司分级时,当地公司在同级条件下可以提高一级;投标时,当地公司在授标时的标价可以享受优惠(不是很普遍);当地公司可享有预付款,一般为合同额的25%,但是最高不超过500万迪拉姆。根据一般测算,如无预付款,工程标价将提高2%~3%,因而严重削弱了外国公司的竞争力;履约项目合同时,外国公司须交合金额10%的履约保函,当地公司的履约保函在5%左右;100%阿联酋公民所拥有的公司可以不受限制地购置施工机械、设备、运输车辆。而外国公司每购置一台机械设备,包括小轿车在内,则必须同时再租赁一台同样的设备。这条法令的出台,是因为当地公司闲置的机械设备太多,做出这样的规定可保护当地公司的利益。根据掌握的材料,重型施工机械3~6个月的租金就可购买一台新的设备。

———承包工程注意事项。阿联酋政府为维护本国的利益和扶持当地的承包商,所采取的一些政策,大大地增加了外国公司在当地经营的难度和风险。比如,规定外国公司在阿联酋承包工程不享受预付款,必须带资承包。因此,外国公司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的投人量较大,回收期更长,特别是对外承包的第一个项目,在筹资方面会有较大压力。外国公司在与当地公司联合承包或作为当地公司的分包,一般可以争取到一部分预付款。但对大工程而言,业主并不按15%~25%的比例支付,即使对于当地公司预付款的最高额也限制在500万~700万迪拉姆。也就是说,合同额为一亿迪拉姆以上的项目,预付款比例最高仅为5%左右。如果外国公司分包人购买设备,则需通过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担保购买,名义上产权属于承包商,实际上却由分包商出资。在项目结束后容易发生产权争议,其结果或是被总承包商全部侵吞,或被迫折价转让给总承包商,从而使分包商蒙受损失。

项目招标时,业主一般都会同时提供一份原材料供应商名录表,中标的项目承包企业在进行原材料采购时,只能从供应商名录表中选择所需采购的原材料。中国公司应该根据对阿联酋当地法律、法规、索赔、采购、市场经销等情况和各分包商的技术能力、资信情况的了解,结合自身的资金、人才、专业特长,制定在阿联酋市场上的经营方针和具体策略。2008年金融危机和迪拜债务危机以后,特别是2014年中期以来,油价下降,对于市场的担忧一直未平息,项目业主在支付项目款时都十分谨慎,拖延、拖欠项目工程款的事件时有发生。中国公司在阿联商开展项目承包时,要充分评估项目业主的资金实力和付款信誉,并在项目合同中详细规定项目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节点,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回款风险。

总之,中国公司在阿联酋承包工程,包括分包,务必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既要积极开拓,又要力求稳妥、讲究效益、不图虚名。建议中国公司在阿联酋获取项目后,要争取高质量完工,从而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在阿联酋开展工程承包业务,需指定本地担保人,有的中资企业急于开拓当地业务,未经充分考察了解就选定了担保人,并草率签订了担保合同,结果企业苦心经营,一年下来的利润还不够支付担保费。而担保合同一旦订立,要想修改合同或更换担保人都极为复杂。有的担保人由于参与极端组织或存在其他不法行为,长期无法履行担保义务,严重影响了被担保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

外派劳务需组织培训符合劳工法要求

近日,一则“42名中国工人因劳务纠纷被困迪拜”的新闻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据报道,劳务公司郭某通过安徽省肥东县费大郢建筑劳务公司与工人签署用工协议,每人收取押金1万元到2万元不等,派遣工人到迪拜务工。在未给工人办理工作签证的情况下,经人介绍参与中建硅谷产业园项目分包,后因手续不符合要求被用工单位停工清场。工人们并非中建员工,而是由金手公司(AlAyadi公司)雇佣。因为金手公司没有按时履行合同,两个月前中建公司终止合同后,工人们陷入“无活可做”的困境,自此42名工人被困在迪拜沙迦劳工营。被困工人反映:去的时候讲迪拜工作环境好、工资高,中午食堂有一荤两素还有汤,还有休息时间。但到迪拜之后傻眼了,宿舍环境不怎么样,离工地还远,工作时间也长,动不动就加班,一荤两素一汤也没有。因此,中国公司外派劳务或者雇佣其他公司外派的劳务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招聘外派劳务人员时,应仔细介绍阿联酋常年高温的气候特点、阿拉伯民族风俗、当地风土人情及伊斯兰教的有关教规禁忌,外派出国前应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劳务人员则应具有严格的职业道德意识。

阿联酋法律虽然严格保护劳工权益,但劳工行为须符合雇佣合同的要求,不得与在阿联酋非法中介、个体中国商人联系此类业务。在输入阿联酋劳务达到一定数量后,须派出管理协调人员,及时处理派出劳务与雇主等方面的纠纷、争执,以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二、在与阿联酋公司联系过程中,把握好中介费用问题。阿联酋外籍劳工一般通过劳务代理公司,并向代理支付招聘费用,中国公司向雇主或其代理公司均无需支付中介费用,否则,将导致中国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扰乱中国向阿联酋输出劳务的市场秩序。若通过国内个体中介商派出劳务,则一定要掌握中介费数额,劳务人员到阿联酋后不能依靠个体中间商管理,须及时考虑派出公司自己的管理人员。

第三、阿联酋劳务市场的需求变化比较频繁,菲律宾、印度、巴基斯坦等国的劳务代理公司均可随时提供备选劳务人员简历、护照细节等,中国公司提供护照非常慢,经常需1至2月或更长时间,并要求先签合同再在国内报批办理护照,当地雇主很不理解,觉得耗时太长、手续繁琐,经常因此放弃从中国招聘劳务的计划。

第四、阿联酋劳工法对劳工的保护较全面,所有合同必须符合劳工法要求,雇主需雇佣劳务时,往往只提出其中几项关键的条件、待遇,而其他大部分条款都大致与劳工法要求相同。雇主一般不与公司签雇佣合同,只待劳务人员抵达阿联酋后才与本人签订合同,劳工法也只保护雇佣合同的当事主体。只要雇主提出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要求,并罗列简单的几个关键条款,就可视为与公司的劳务代理协议,公司可就关键条款拟备劳务合作合同,待对方确认后即可开始办理相关手续。若在对方确认后的2周到1个月内,仍不能提供劳务人员护照等细节,以便外方办理签证,则很可能导致外方另寻其他途径。

总之,在阿联酋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做好事中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投资或承包工程国家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的分析和规避,以及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建议相关企业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以及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庭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以保障自身利益。


链接

阿联酋法律体系特点

阿联酋的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英美法系国家特征,但在法律实践中又会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影响。联邦法律、各酋长国法律和自由贸易区法律同时共存并相互交叉的现状,极易将这些法律相互混淆。这些因素给中国企业了解当地法律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阿联酋主要是仿照埃及1949年《民法典》建立了民法体系。阿联酋实体法律由联邦政府制定,近几年出台、修改了《劳动法》、《商业代理法》、《海事法》、《商业公司法》、《民事交易法》、《商标法》、《商业交易法》 等。非实体法律,由各酋长国在授权下,以法令的形式颁布。阿联酋的诉讼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迪拜及迪拜金融中心除外):初审、上诉审,以及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审。

阿联酋联邦政府负责对外贸易投资管理的部门为:经济贸易部、财政工业部和外交部。经济贸易部主要职能是:制定经济贸易政策;制定规范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协调政府和企业间的关系;开展政府间的贸易谈判。财政工业部主要负责政府间避免双重征税和投资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与经济有关的外交事务由外交部负责。

延伸

中阿陆上油田开发项目步入投资收益阶段

中石油集团近日宣布,该集团在阿联酋的首船100万桶权益油,近日从富吉拉(Fu鄄jairah)港口起运中国。这表明中石油阿布扎比ADCO陆上油田开发项目在合同签署一个多月后,快速步入投资收益的重要阶段,开启“一带一路”中阿能源合作新里程。

阿布扎比ADCO陆上油田开发项目,目前年产约8000万吨,属于超大规模在产油田合作开发项目。今年2月19日,中石油集团董事长王宜林与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AD鄄NOC)首席执行官兼最高石油委员会委员苏尔坦博士签署相关购股协议,中石油获取8%权益,合同期为40年。

这个项目签约以来,中石油利用在中东地区成熟的国际提油管理体系和销售网络,在最短时间内整合项目和国际事业公司多方资源,确立了针对阿联酋提油销售程序。首船权益油的提取,为后续月度原油结算保证资金高效足额回笼创造了条件,对持续稳定提升项目收益发挥重要作用。

这个项目是继2013年中石油与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合作开发陆海项目后,在阿联酋石油上游领域又一项重大能源合作,作为双方互利共赢合作关系的代表,对中石油“做大中东”、优化海外资产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Gulfinfoczc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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