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和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国家商检局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免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 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
进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商检局认可或者有认证协议的有关机构实施考核,并获得其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中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认可、并经国家商检局注册的评审机构考核,获得其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㈡ 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100%;
㈢ 进口商品的中国用户或者出口商品的外国用户对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没有质量异议。
第四条涉及安全、卫生和下列有特殊要求的进出口商品不能申请免验:
㈠ 粮油食品、玩具、化妆品、电器等;
㈡ 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㈢ 品质易发生变化的商品或者散装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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