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当货物和服务出口到海合会以外国家(海合会成员国包括阿联酋、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特、沙特阿拉伯、也门);
二、提供用于客运或货运的空中、海洋和陆地交通工具,或提供与之相关的服务,如维修、改造等;
三、提供空中或海上救援的飞机、船舶;
四、乘客或货物运输出境时,在交通工具上消费的货物及服务;
五、生产或进口投资用贵金属;
六、住宅用建筑建成3年内的首次交易,不管是销售还是租赁,局部交易还是整体交易;
七、首次提供专供慈善机构使用的建筑;
八、提供从非住宅转为住宅的建筑;
九、托儿所、幼儿园、初等教育机构及联邦和地方政府拥有或出资的更高层次的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教育服务及其他相关货物及服务;
十、提供预防性和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及相关货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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