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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安哥拉私人投资法

为确立安哥拉共和国私人投资的基本原则,明确安哥拉政府为私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和便利政策、获得优惠...

解读安哥拉私人投资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确立安哥拉共和国私人投资的基本原则,明确安哥拉政府为私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和便利政策、获得优惠和便利的条件以及私人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享有的保障,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法适用于任意金额的国内和外国私人投资。

(二)本法不适用于政府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国有企业开展的投资。

(三)本法也不适用于对投资活动有另行规定的投资领域。

第三条 定义

下列概念在本法中定义如下:

1、“追加投资”:是指为扩大投资规模,在最初已声明、登记或开展业务的投资的基础上增加资源投入的行为;

2、“优惠”:是指享有税收减免和关税优惠;

3、“私人投资”:是指国内外私人企业利用其资源,通过配置技术资本、知识、机械设备等用以保值增值的行为;

4、“国内投资”:是指利用常住居民名下的资本进行的投资,除资金投入外,也可通过技术、知识、机械设备投入以及外部融资等形式;

5、“外国投资”:是指利用非常住居民名下的资本进行的投资,除资金投入外,也可通过技术、知识、机械设备投入等形式;

6、“直接投资”:所有包含以下内容的来自国外或者安哥拉的私人投资:在安哥拉境内以资本、技术、知识、机械设备等开展投资或者使用资金成立新公司、重组内资或外资企业、全部或部分收购安哥拉公司的股权,目的是拓展或者延续特定经济活动以及直接参与企业管理;

7、“间接投资”:所有由私人公司通过资本流动和其他金融工具开展的不构成直接投资的国内外投资行为。金融工具具体包括:收购股票和公共债券、借款、资助、补充资本金、专利科技、技术流程、行业秘密、特许经营权、注册商标,以及其他可使用独家代理权或特定区域、工商业领域经营许可的形式;

8、“混合投资”:是指同时包含国内投资以及外国投资的投资行为;

9、“国内投资者”:是指按照本条第4款规定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10、“外国投资者”:是指按照本条第5款规定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11、“再投资”:是指在境内部分或全部使用投资利润的行为,该行为须遵守投资相关规定;

12、“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为实施私人投资项目成立的公司。

第二章 私人投资原则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制定私人投资政策及给予优惠和便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经济政策的原则和目标;

2、尊重私有产权和其他物权;

3、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和商业伦理;

4、除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别行业外,投资者享有经营决策自主权;

5、保障安全和保护投资;

6、依法保障商品和资本自由流通;

7、遵守政府缔结的多双边协定和协议。

第五条 制定政策、法律原则

根据本法规定开展的任何形式的私人投资均须遵守安哥拉各项法律法规,并有利于推动安哥拉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章 投资模式及操作

第六条 私人投资模式

私人投资可分为国内投资、外国投资和混合投资三种模式。

第七条 国内投资形式

(一)根据本法相关规定,以下行为被认定为国内投资:

1、使用在安哥拉境内可采用的支付手段进行投资;

2、获取技术与知识;

3、获取机械设备;

4、将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债权转化为投资;

5、收购现有安哥拉公司的股份;

6、国内外融资贷款;

7、新设公司;

8、签订或修改联合体协议、参股协议、合资协议、第三方参股协议以及现行商业法未作出规定的其他合伙协议;

9、通过收购或签订转让开发协议全部持有或部分持有商业和工业实体股份;

10、获得或转让商业或工业实体开发权;

11、从事各类法律性质的旅游业或非旅游业综合设施开发;

12、签署农用土地租赁及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

13、转让专利技术或者注册商标,转让产生的收益仅限来源于因应用此类技术或商标获得的利润;

14、从事补充资本金、股东垫款以及一般情况下为获得公司分红开展的借贷活动;

15、因开展私人投资项目在境内购买不动产。

(二)对于纯出口型投资企业,其用出口收入作为担保获得外来资金的行为被认定为国内投资。

(三)租用汽车、船只、飞机以及其他在境内临时使用的运输工具不被视为国内投资。

第八条 国内投资方式

国内私人投资可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具体包括:

1、自有资金配置;

2、使用常住居民在安哥拉境内银行账户现有资金,包括通过境外融资获得的资金;

3、机械、设备、配件以及其他固定资产配置;

4、利用私人投资者信贷及其他资产参股;

5、以技术和知识作价参股;

6、在境内使用再投资资金。

第九条 外国投资形式

(一)外国投资是指拥有外部资源的非常住居民开展的投资,具体包括:

1、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资金在安哥拉进行投资;

2、以技术和知识作价进行投资;

3、以机械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投资;

4、在机械、设备和商品供应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债权转化为投资;

5、参股现有安哥拉公司;

6、新设公司;

7、签订或修改联合体协议、参股协议、合资协议、第三方参股协议以及现行商业法未作出规定的其他合伙协议;

8、收购工业和商业实体;

9、签订用于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的土地租赁或开发合同;

10、从事各类法律性质的旅游业或非旅游业综合设施开发;

11、从事补充资本金、股东垫款以及一般情况下为获得公司分红开展的借贷活动;

12、因开展私人投资项目在境内购买不动产;

13、设立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机构。

(二)对于纯出口型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用出口收入作为担保获得外来资金的行为被认定为外国投资。

(三)租用汽车、船只、飞机以及其他在境内临时使用的运输工具不被视为外国投资。

(四)国家元首可根据投资的经济战略重要性认可并以个案的形式赋予前款行为外国投资地位。

第十条 外国投资方式

(一)外国投资可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具体包括:

1、国外自有资本转移;

2、使用非常住居民在安哥拉银行账户中可依法汇出的本外币资金;

3、在境内使用再投资资金;

4、转让机械、设备、配件和其他固定资产;

5、利用技术和知识参股。

(二)执行前款4、5项外国投资方式必须有用于支付公司注册资本、开办费和日常开支的外来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 股东贷款

在进行外国投资时,股东或合伙人对公司的贷款不得超过公司投资金额的30%,且只能自公司账户登记贷款起三年后进行偿还。

第十二条 间接投资限制

依据本法规定,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外国投资者,若有意获得合格境外间接投资资质,间接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投资总额的50%。

第四章 私人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

凡依据安哥拉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无论是否含有外资成分,均为安哥拉企业法人,适用于现行的安哥拉法律。

第十四条 权利保障

(一)国家尊重和保护私人投资者对资产和公司的所有权,私人投资者依法自由处置其资产的权利不受包括国家在内的第三方的干预。

(二)前款所述资产只能在宪法和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况下被征收或征用。

(三)若前款所述资产出于公共用途被征收或征用,根据前款规定,国家确保将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公平及时地支付赔偿,赔偿金额将依据安哥拉法律确定。

(四)国家依法尊重和保护私人投资者的行业秘密、银行账户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司法保障

(一)国家保障私人投资者通过正当司法程序诉诸安哥拉法院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并保护投资者安全。

(二)依据本法,与投资者权利相关的任何有可能发生的纠纷均可通过协商、调解、调停和仲裁等其他方式解决,除非法律明确规定须专门提交司法法院或仲裁部门审理。

第十六条 其他保障

(一)依法保障投资者知识产权。

(二)国家依据本法尊重和保护投资者对土地以及其他可支配资源的占有、使用和享有权。

(三)除非法律明文规定,私营企业的管理不受任何公共干涉。

(四)禁止在没有履行行政或司法程序的情况下撤销投资许可或授权。

(五)在不违反国内市场保护规则的前提下,私人投资者可依法从国外进口商品以实施投资项目,也可出口自产或其他企业生产的商品。

(六)开展上述进出口业务须获得安哥拉主管部门颁发的必要许可文件。

第十七条 一般性义务

私人投资者须履行遵守安哥拉共和国宪法、本法和其他法律的义务,不得自行或通过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干涉安哥拉内部事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 特定义务

私人投资者须承担以下特定义务:

1、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资本输入并执行投资项目;

2、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3、依法设立基金、储备金;

4、依法执行会计科目表和会计制度;

5、依法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6、遵守劳动法中关于职业病、工伤事故和其他突发事故预防的卫生、保护和安全规定;

7、订立和履行员工突发意外和职业病保险;

8、订立和履行由第三方过失或客观环境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 资金汇出

外国投资者在私人投资项目实施完毕,获得主管部门证明且缴纳税款和储备金后,有权将以下资金汇出:

   1、红利所得;

   2、项目清算收益;

3、赔偿所得;

4、专利使用费或其他与技术转让相关的非直接投资收益所得。

第二十条 信贷

(一)私人投资者可依据现行法律申请国内和国外信贷。

(二)外国投资者及其持有多数股份的公司只有在其投资全部到位后才有资格获得国内信贷。

第五章 投资者优惠和便利

第二十一条 一般原则

(一)本法所涵盖的投资者受安哥拉共和国现行法律约束,具有相应权利和义务,并享受法律规定的优惠和便利。

(二)本法赋予的优惠仅适用于在已登记的私人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活动。

(三)根据本法享受优惠待遇的特殊目的公司须提交相应投资的纳税申报单,投资活动应与其开展的其他经济活动区分开。

(四)如投资符合本法规定的各项标准,可自动获得优惠和便利。

(五)优惠政策涉及工业税、产权转让税、城市住房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及其他相关优惠。

第二十二条 提供优惠和便利的目的

依据本法规定提供优惠主要为实现以下经济和社会目标:

1、推动经济增长和多元化;

2、为贫困地区特别是内陆地区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

3、提高本国生产能力和商品附加值;

4、通过与外国企业合作推动本国私人企业发展;

5、为本国劳动力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提高安哥拉劳动力素质;

6、推动知识和技术转移,提高生产力和竞争力;

7、提高出口数量和质量,减少进口;

8、提高外汇储备,平衡国际收支;

9、推动国内市场的有效供给;

10、对用于开展经济活动的基础设施进行修复、扩建和现代化改造。

第二十三条 优惠性质

优惠包括税收性优惠和金融性优惠。

第二十四条 税收性优惠

税收性优惠包括:税基减免、加速折旧和摊销、税收抵免、税收减免、进口关税减免、延期缴税和其他对投资者有利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金融性优惠

金融性优惠包括:通过政府经济扶持规划项目获得信贷,如小额信贷、贴息、公共担保和风险投资。

第二十六条 便利

(一)可通过简化程序优先获取公共行政服务,如取得许可和授权、快速获得公共产品等。

(二)国家通过便捷的程序向私人投资者集中提供司法、税务和社保信息以及知识产权、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登记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七条 优惠政策范围

提供优惠和便利政策的范围包括:

1、行业优惠;

2、区域优惠。

第二十八条 优惠行业

可促进进口替代、经济多元化和推动出口的行业为享受优惠的行业,具体包括:

1、教育、职业技术培训、高等教育、科研和创新行业;

2、农业及食品、农产品加工行业;

3、卫生机构和服务行业;

4、植树造林、林业资源加工制造行业;

5、纺织、服装和鞋制品行业;

6、酒店、旅游和休闲行业;

7、建筑、公共工程、通信、信息技术、机场及铁路基础设施建设行业;

8、电力生产和配送行业;

9、基本卫生、固体废物回收处理行业。

第二十九条 优惠区域

在本法规定下,以下区域可获得优惠,且优惠幅度逐级递增:

1、A区 - 罗安达省、本格拉省和威拉省的省会城市、洛比托市;

2、B区 - 比耶省、本戈省、北宽扎省、南宽扎省、万博省、纳米贝省及本格拉省和威拉省其余市;

3、C区 – 宽多库邦戈省、库内内省、北隆达省、南隆达省、马兰热省、莫希科省、威热省和扎伊尔省;

4、D区 - 卡宾达省。

第三十条 税收和关税优惠的例外性

(一)税收和关税优惠不必然享有,且有时限。

(二)在不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下,关税优惠的授予和撤销须遵守现行海关税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优惠政策的撤销

优惠政策在下列情况下将被撤销:

1、授予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结束;

2、优惠金额等同于投资金额;

3、经确认有不符合享受优惠待遇的行为存在;

4、投资登记取消。

第三十二条 再投资优惠

再投资项目享受优惠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恢复正常纳税

优惠撤销后,私人投资者应正常缴纳投资项目的税款和关税。

第六章 管理方式、优惠和便利政策

第三十四条 投资管理方式

私人投资项目按以下方式管理:

1、事前申报;

2、特殊申报。

第三十五条 事前申报方式

(一)事前申报即向主管部门提交投资项目建议书,以便完成项目登记并按照本法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二)适用前申报须提前成立公司,但在成立时不须提交私人投资登记证书。

(三)前申报的类型和方式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特殊申报方式

(一)特殊申报适用于在本法规定下在优惠行业和优惠区域开展的私人投资项目。

(二)前款涉及的私人投资项目应在主管部门登记,以便依据本法规定获得相关优惠和便利。

第三十七条 管理方式的选择

私人投资者可自行选择任意一种投资管理方式。

第三十八条 申报方式优惠政策

申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对于办公场所和投资实体的不动产购置,房产交易税减半;

2、工业税的最终结算率和临时结算率减免20%,为期两年;

3、对于利润和股息分配,资本利得税减免25%,为期两年;

4、印花税减半,为期两年。

第三十九条 特殊申报方式优惠政策

特殊申报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1、房产交易税:

A区-对于办公场所和投资实体的不动产购置,税率减半;

B区-对于办公场所和投资实体的不动产购置,税率减免75%;

C区-对于办公场所和投资实体的不动产购置,税率减免85%;

D区-税率相当于C区的一半。

2、城市房产税:

B区-对于办公场所和投资实体的不动产权,税率减免50%,为期四年;

C区-对于办公场所和投资实体的不动产权,税率减免75%,为期八年;

D区-税率相当于C区的一半,为期八年。

3、工业税:

A区-最终结算税率和临时结算税率减免20%,为期两年;

B区-最终结算税率和临时结算税率减免60%,为期四年;

摊销和折旧率提高50%,为期四年;

C区-最终结算税率和临时结算税率减免80%,为期八年;

-摊销和折旧率提高50%,为期八年。

D区-工业税率相当于C区的一半,为期八年;

-摊销和折旧率提高50%,为期八年。

4、资本利得税:

A区-利润和股息分配税率减免25%,为期两年;

B区-利润和股息分配税率减免60%,为期四年;

C区-利润和股息分配税率减免80%,为期八年;

D区-利润和股息分配税率相当于C区的一半,为期八年。

第四十条 其他优惠和便利

(一)采用特殊申报方式五年之内,特殊目的公司在向非公司性质公共实体申请提供包括报关在内的服务时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或报酬。

(二)定期协助跟进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协助解决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问题。在投资项目实施阶段,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加快和简化办理建筑许可、水电供应、签证、环境许可及其他投资项目实施所需文件。

第七章 汇率制度和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一节 汇率制度

第四十一条 外汇交易

(一)涉及本法第七、九、十和十九条的外汇交易适用于现行外汇交易规定。

(二)资本输入的运作须遵守货币当局和外汇管理机构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设备登记价值

用于私人投资目的进口新旧机器、设备及其零配件,按其离岸价外币价值和折算后的本国货币价值进行登记,折算的汇率参照报关当日安哥拉国家银行公布的汇率。

第四十三条 机器和设备的价值

机器和设备的价值依据原产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过认证的证明文件而定。

第二节 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项目的实施

(一)投资项目应在私人投资登记证明指定的期限内开始执行。

(二)如果有正当理由,经私人投资者申请,前款提及的投资期限可以延长。

(三)私人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进行,来自国外的资金不得用于项目登记证明时申报内容之外用途,或偏离投资标的。

(四)除非“证券法”另有规定,资金在被管控市场上流通无需办理任何附加手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变更

(一)涉及资本增加、经营范围扩大、股权的出售或者转让等公司变更事项,根据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后,不需要事先征得负责依据本法进行投资登记或赋予优惠的公共管理机构的批准。

(二)若前款中所述变更涉及资本输入,须向主管部门登记。

(三)项目标的更改或扩大须向主管部门登记。

第四十六条 劳动力

(一)私人投资者必须雇用安籍员工,向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提供符合其资质的工资及社会福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二)私人投资者可依据现行法律雇佣合格的外籍员工。但应严格执行对当地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以便这些岗位逐步由安籍员工替代。

(三)进行投资项目登记时,注册投资项目文件必须包含安籍员工培训和其逐步替代外籍员工计划。

第八章 违法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法类型

依据本法,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1、外来资本用于申报和注册项目之外用途;

2、违规记账造成资金非法外流或伪造公司税务文件;

3、未按投资项目规定的条件和期限,执行培训计划以及用当地员工逐步替代外籍员工的计划;

4、在登记期限内无故不开展投资;

5、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6、伪造商品和进行虚假申报;

7、虚报涉及本法条款的进口机械和设备价格;

8、从事申报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 罚款和其他处罚

(一)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规定的条件下,涉及上条的违法行为可进行如下处罚:

1、投资金额1%的罚款,若再犯,罚款金额增加至三倍;

2、不再享受本法赋予的优惠及其他便利;

3、取消私人投资登记证明。

(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未在申报或延长的期限内实施项目,将受到前款第3项规定的处罚,同时需缴纳与优惠金额相等的罚金以及投资金额1%的罚款。

(三)除本法规定的处罚外,如违反第四十七条第6款规定,可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最终和过渡性条款

第四十九条 先前的投资项目

(一)在本法生效前获批的投资项目不适用本法及实施细则。此前批准的投资项目及其实施,依据批准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合同条款进行约束。

(二)前款规定不适用于私人投资者明确申请将已经获批的项目按照本法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

(三)依据此前法律已赋予的优惠和其他便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有效,但不允许延期。

(四)本法生效之日尚未完成登记的投资项目,应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十条 废止

废除所有与本法规定不符的法令,尤其是8月11日第14/15号《私人投资法》。

第五十一条 疑问和遗漏

本法阐明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疑问和遗漏将由国民议会解决。

第五十二条 生效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018年5月17日于罗安达由国民议会审议并通过。

国民议会议长,费尔南多·达皮耶达德·迪亚斯·多斯桑托斯

2018年6月13日颁布

共和国总统  若昂·曼努埃尔·贡萨尔维斯·洛伦索

[责任编辑:Gulfinfoczc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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