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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法规定,穆斯林不能经营的六种生意

根据古代伊斯兰学者依据《古兰经》和圣训制定的法制,有六种商业行为定为哈拉目(非法)...

教法规定,穆斯林不能经营的六种生意

根据古代伊斯兰学者依据《古兰经》和圣训制定的法制,有六种商业行为定为哈拉目(非法)。虽然物质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管理制度古今有天壤之别,但依据经训原则制定的伊斯兰法制却有其永恒性,性质不变,因此对今日生活仍有指导意义。

第一、不经营无形商品

举例:看着怀孕的母牛,不得出售未出世之牛仔;果树上虽然可望丰收,但在果实未成熟之前,不得论价出售;羊身上毛已丰厚,未剪下来之前,不得定交易。  这些属于没有成形的商品,成败风险未定,无法交货,因此不可定价出售成交。先知穆圣说:"未熟的果实、尚未脱离羊身的毛、没有从母牛乳房中挤出的奶、还没有从奶液提炼出来的奶油,都不许可当作正式商品出售。"原因很明确,未成熟或未制成之前的物质尚不能确定其质量和数量,没有构成正式的商品,属于无形商品,收款成交在法律上不成立。这个定论获得伊斯兰四大法学家的一致承认。

第二、不经营不可得尚品

举例:散失的家畜、未捕获的野物、仍在海中的鱼类,不得经营出售。先知穆圣说:"不要购买未被捕捞上岸的海中鱼,因为这个生意不可靠。"

第三、不经营质地不明的商品

举例:坚果的果肉、羽绒被服中的羽绒或毛绒、大宗的粮食或干果,不能只看外表或表面样品成交,对内在的实质不明,属于赌博性质的侥幸交易。这些物质虽然不能每个都打开检查,但必须有商家的质量保证,内外质量一致,有充足的证据和保证没有掩盖和欺骗行为,才可成交,以防商业欺诈。

第四、不接受三角债户经营

先知穆圣说:"经营中不可转移债户。"例如双方交易时,一方不直接付款,而引入欠他钱的债户用此人的债款额抵帐,或者更加复杂的债户转移关系,为穆斯林经营者所不容,应当避免交易。

第五、不经营不洁商品

先知穆圣说:"真主和他的使者不许可你们销售酒、自死的动物、猪和神像。"弟子们向先知穆圣请教,问:"真主的使者啊!请你告诉我们,如果使用自死动物的脂肪涂船防漏、处理皮革、或点灯,也是禁止的吗﹖"穆圣回答说:"对这些不禁止。" 先知穆圣补充说:"那些遭到真主诅咒的犹太人,他们将真主禁止他们食用的脂肪化成油膏到市场上出售,然后享用收益。"

第六、禁止将公共福利当做商品经营

先知穆圣提到过许多公共福利的物质禁止当作商品出售,例如大海或江湖中的水、自然的泉水、公共草原上生长的草、引火的火种。《艾布·达伍德圣训集》水的经营可以私有化,收取劳动报酬,但见到因缺水可能造成生命危险的情况,经营者有责任向需求者免费提供。

奥斯曼从一位犹太人那里收买了一口井,这口井成为他家经营的手段,汲水人向他付费。有弟子向穆圣请教,先知穆圣回答说:"谁收买了(犹太人)鲁姆家的井,并且向穆斯林居民提供了用水的方便,他将来是会进天堂的。"有一个农民把自己用剩下多余的水,当作商品出售,大伊玛目艾哈迈德说:"这个行为不好,因为先知穆圣不许可把多余的水当作商品出售给别人,因为多余的水属于公共福利,应当免费让别人使用。


[责任编辑:Gulfinfoczc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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